| 中新網11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修改。《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廢止。
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布)。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布)。
背景資料:
中國的火車票強制保險最早規定于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是指鐵路旅客持免費乘車證或有效客票自進站加剪后開始至到達終點站繳銷車票時為止,遭受非自身責任的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它主要分為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第三人責任和不可抗力。根據現行規定,每張火車票含有2%的強制保險,無論票價和參保金額各有差異,保險賠償額則是統一的2萬元。工業加濕機
現在的動車、高鐵票價多為數百元,乃至上千元。按照票價的2%來算,包含在內的保險費最高可達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額,仍然只有2萬元。這顯然有失公平。奧特思普機房加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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